石某某行政诉讼案件
    发布时间: 2019-12-12 10:19    

上诉人石某某因诉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某人社局)不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石某某行政诉讼案件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石某某因诉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某人社局)不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6行初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桂松元,被上诉人某某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孟水兰、朱才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宿松县某某商行(以下简称某某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某某一审起诉称:石某某于2016年2、3月份应聘到某某商行工作,随车派送(销售)商品。2017年4月5日,石某某根据工作安排跟随某某商行的驾驶员杨某某(*某某之夫)驾车送货下乡,到孤山酒店石某某因搬运货物被车上的铁钩绊倒,不慎从车上跌落受伤,经住院诊断伤情为右股骨颈骨折。出院后,石某某多次与某某商行协商做伤残等级鉴定赔偿事宜未果,故于2017年5月17日向某某人社局申报工伤事宜,某某人社局认为需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才能认定工伤,于2017年6月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并送达给石某某。石某某认为其与某某商行系劳动关系,无需进行劳动关系的认定。因某某人社局超过两个月未作出工伤认定,故石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某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并承担本案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