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青海某公司系德令哈路266号两宗土地的使用权人,分别通过出让和划拨方式取得,分别取得宁国用(2007)第351号和宁国用(2007)35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一直使用。不料,某市政府2009年6月11日作出《关于收回南气象巷以东等单位部分国有土地的批复》,同意将包括上述土地在内的30821.5平方米的土地收回作为储备用地。从此开始,青海某公司的土地和财物屡遭侵犯,引发了连环诉讼,从区法院一直打到较高院,至今处于诉讼中。直至2018年青海某公司在起诉某市国土局局不作为一案中,发现某市政府违法办证的事实,青海某公司意识到该证是违法所办,故提起诉讼。经二审开庭审理后确认,某市政府属违法颁证,并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