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涉外金融担保案件的交锋
    发布时间: 2019-12-12 01:15    

2008年,香港A公司向香港甲银行申请贷款3.4亿港币,由A公司在大陆地区登记注册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和C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某涉外金融担保案件的交锋
案情简介
2008年,香港A公司向香港甲银行申请贷款3.4亿港币,由A公司在大陆地区登记注册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和C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合同还约定,依照香港法律,如果A公司不能如期还款,则甲银行有权无条件接盘A公司。后因A公司到期尚欠1亿余港币未能归还,遂引起诉讼。此外,B公司向甲银行在大陆地区设立的乙分行贷款400万元,以C公司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B公司还清本息,而乙银行拒不归还C公司的房地产权证和公章。 另据了解,A公司系个人独资企业,实质上是家庭经营,已无支付能力;B公司资产与债务相当;C公司拥有2亿元以上的资产。A公司及其投资人在香港多家银行贷款,现欠款本金合计达5亿港币。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律师接受A公司投资人的委托后,分析认为,本案如果走正常程序,几乎不存在胜诉的可能,所以只能退而求其次,尽量减少担保责任的承担。我们经过认真的分析判断,较终将诉讼目标设定为承担50%以内的担保责任,战术上则通过时间拖延和制造混乱来迫使对方坐下来谈判,以实现该目标。双方博弈 **轮:甲银行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B公司、C公司提起保证合同纠纷之诉,要求两公司连带支付本息人民币1.3亿余元,同时对两被告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两公司的土地和房产。同时,甲银行凭着自己签署的接管A公司的函件,又委托上海丙公司至C公司所在地工商局进行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工商局未予受理。针对甲银行的一系列动作,我们逐一应对: 1、以C公司名义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该案移送C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2、以B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其重要文件资料均存放于香港为由,以B公司名义提出延期举证申请。3、以A公司投资人名义,向C公司所在地工商局发函,声明从未委托他人进行变更登记申请,不同意变更C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4、以C公司名义向法院起诉乙分行,要求其归还房地产权证、公章并配合办理他项权证注销手续。同时,C公司重新刻制了公章,并在报纸上将原公章声明作废。 **轮: 杭州中院收到我们的申请后,决定对保证纠纷案件延期审理。就要求归还房地产权证一案,乙分行答辩称根据甲银行出具的接管函,该些权证已交由上海丙公司代表保管。此外,甲银行以C公司接管人名义罢免了C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并向公安局报案称C公司私算刻制公章,要求查处。 为此,我们作出了相应对策: 1、向上海某法院起诉要求上海丙公司及其代表归还房地产权属证书及公章。2、向公安局出具说明函,说明该公章的刻制是因为乙分行违反约定擅自扣留公章而后错误交付公章而引起,且原公章已声明作废,不存在同时使用两枚公章的问题;该案上海法院已经受理,请求等待法院判决结果出来以后再行处理。 第三轮: 上海法院判决上海丙公司败诉,公安机关亦未追究C公司任何责任。甲银行遂以C公司名义对C公司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要求其办理公司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