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返还,是证券交易纠纷的常见焦点和起因。下面这个案例发生在十多年前,但其参考意义依然值得玩味。
1994年,11月17日、22日、和23日三天,原中国某信托投资公司海口证券交易营业部(现更名为中国某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口龙华路证券营业部,以下一律简称为海口营业部)与原某某证券公司(石乔)口营业部(现更名为某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石乔)口营业部,以下简称某某营业部)在某某证券交易中心分别签订了三份《有价证券回购交易成交合同》。
合同中约定:
海口营业部出售金额分别为1000万元、800万元、200万元的92(五)国债;其回购时间为1995年11月17日、22日、23日,回购金额为1276万元、1018.88万元、254.72万元,逾期利息为每日8‰等。合同订立的当日,三份国债买卖合同分别在某某证券交易中心成交;某某营业部分别收到了海口营业部开出的金额为1000万元、800万元、200万元的国债代保管单,海口营业部收到了某某营业部的购券款合计2000万元。1996年1月,双方就前述回购债务进行核对后,海口营业部以书面形式向某某营业部确认欠回购债券款到期本息合计2549.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