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胜诉
发布时间: 2019-12-12 09:11
原告提交的证据 1-3 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对证 1-3 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专利诉讼案详情
原告提交的证据 1-3 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对证 1-3 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 的申请日在本专利的申请之前,授杈公告在本专利的申请口之后,证据1 在公开有可能构成本专利的抵触申请,证据2-3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评判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现有技术请求人提交的证据4的视频、截图照片没有提供相应的原件或证4 的公证手续,专利杈人对证据4 的真实性、公开性日期均不予认可。
专利权人认为利要求1 与证据1 存在多处区别技术特征,具体为:种无线式便携移动电源,包括充电底座、移动电源所述充电底座上设置有复数个无线充电区,移动电源与无线充电区相对应;所述移动电源包括壳体、无线充电模块、电池模块、升压模块、输出端,所述本体内设置冇无线充电块、电模块电池棪分别与无线充电模块和升压模块电连接,所述壳体一侧设置有输岀端,所述输出端与升压模块电连接;所述无线究电区上设置有一个或者多个磁性定点,所述壳体内侧设置有磁铁,所述磁铁与磁性定位点相对应。
因此,权利要求1 请求保护的支术方案与证据1 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 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1 公开的內容实质不同,权利要求1 相对丁证据1 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 23.2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