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
当事人L先生毕业于广州某知名高校,是**的工业品造型设计师,曾设计过多款深受消费者及商家欢迎的作品,获得多项国家专利。2013年2月1日,L先生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一款。名称为“照明装置(A8)”的LED台灯产品外观专利设计,2014年1月29日获得授权,颁发专利证书。该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形状独特,具有强烈的艺术感,并可以大角度折叠、旋转,达到了实用性和艺术性的**统一,一经设计出来,就收到广大厂家和消费者的热捧。
2015年中下旬,L先生发现惠州某大型LED灯具生产商在对外销售一款台灯产品,其与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照明装置(A8)”的LED台灯极其相似,遂找到本团队谌杰君律师进行维权。
二、维权方案及分析
知识产权接受当事人L先生的委托后,我们决定先通过网络途径向涉嫌侵权方惠州*生照明有限公司购买型号为18T4的侵权产品,并对侵权产品进行细致的专业分析,以确定是否侵权。经过购买、比对,我们确认:该被诉的涉嫌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完全一致,构成相同。
在认真分析案情后,考虑到维权的成本,我们决定在广州起诉。我们通过广州公证处购买取得侵权产品,并进行一系列的证据收集、准备工作,依法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专利侵权之诉,要求侵权方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