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及实际承运人身份该如何认定?是否与国际海运同出一辙?本案例提供了参考答案,具体情况为:华C公司(货代)为抚佳公司(工厂)代办门到门内贸集装箱货物运输业务,自抚佳公司上海仓库起运,经长江水路,运至重庆的收货人仓库。华创公司向抚佳公司收取了全程运费后,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相关方办理了全部运输事宜:水路区段委托上海重庆船务代理公司(船务公司)承办,上海及重庆两地的公路运输则分别委托两家集卡公司承办。船务公司签发了以华创公司为托运人、船舶经营人为重庆长江轮船公司的水路运单。后货物在运抵收货人仓库后发现湿损,货物保险人华泰公司指派公估公司做了货损检验,认定货物系在长江运输区段因集装箱进水而受损。华泰公司赔付工厂后,在上海海事法院起诉华创公司及重庆长江轮船公司,要求判令华创公司及重庆长江轮船公司分别承担承运人责任及实际承运人责任。华创公司通过本站**充分有效的应诉答辩工作,证明其并非货物承运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得到法院的认可,较终促使华泰公司撤回了对华创公司的起诉,维护了华创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