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公司因为其他原因不予签订的,都是损害劳动者的权益,接下来简介一则因为劳动争议引发诉讼仲裁案例:
基本案情
申诉人田某与被诉人某保险公司因保险福利劳动争议一案,申诉人诉称:申诉人于1992年在被诉人招工的情况下,进入被诉人处工作,正式工作后,领导相继安排了烧锅炉,修理工作,后又被安排传达保卫工作,但2008年1月1日,申诉人却被被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申诉人在被诉人处已连续工作16年,多次要求被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诉人不签订。
依照法律相关规定,被诉人应与申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诉人即使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向申诉人支付1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申诉人工作至今,被诉人没有给申诉人任何劳动保障,根据法律规定,被诉人应为申诉人缴纳各项保险。被诉人至今下欠风险抵押金1000元,应返还。被诉人所发工资低于较低工资标准,应补发。被诉人安排申诉人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照常上班,但未支付加班工资,被诉人应予以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