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宅基地未予公告和补偿应撤销
    发布时间: 2019-12-12 01:31    

原告任工厂和第三人李xx系同村村民。任工厂于1980年在本村委分得宅基地一块,后在此建房居住至今。

征用宅基地未予公告和补偿应撤销
[案情介绍]
原告任工厂和第三人李xx系同村村民。任工厂于1980年在本村委分得宅基地一块,后在此建房居住至今。1998年11月17日新蔡县古吕镇政府为原告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东临路(南北),南临坟地,西临沟,北临谢文章,面积为478平方米。新蔡县人民政府于1998年3月在西环路、新临路西段进行拆迁,被告依据豫国土资文(2001)286号及驻国土资(2001)48号文把原告使用的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2005年1月10日,被告新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李xx颁发了新国土(2005)第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的颁证所属宅基范围约有六间,第三人的土地使用证所属范围重叠原告的宅基约三间,双方对此均不持异议。2006年5月11日新蔡县法院受理第三人诉本案原告土地侵权案件后,原告方知其使用的宅基中一部分被被告登记给第三人,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另查明,第三人的土地审批表和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地类均为“商服”用地,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商住”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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